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22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 [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我校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研究生录取时的标准学制发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年9月至次年6月发放,7月和8月停发,博士研究生15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按月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继续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离校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开始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继续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开始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长学制内不再享有国家助学金待遇;
(六)对受学校违纪处分的研究生,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停发相应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